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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王文涛市长出庭应诉,就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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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22:00:59
年月日接到呈贡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呈刑初字第号案件出庭通知书和呈贡县人民检察院呈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呈贡县人民法院申请复制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晋宏伟,为被告人晋宏伟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晋宏伟的合法权益。月日下午,云南大山饮料有限公司勘测水源被松茂村民发现,松茂村民为了阻止大山公司打井取水,松茂村民年月日、日先后两次到勘测地加以制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月日中午,村民到村委会要求大山公司解决无水浇灌、水污染、污水造成庄稼损失,垃圾处理等问题承诺,时许,被告人晋见国对村民说,走!把大山公司的大门堵断,问题就解决得快了,此时村民自发堵了大山公司大门,通过村干部做工作,村民停止了围堵大门(停产分钟)。月,被告人晋宏伟在会上说,不解决赔偿问题就要堵大山公司大门去。根据起诉书载明,是月日村民就已经产生了维权、堵门过急行为,天后的日,被告人晋宏伟在会上重复一次(在法庭上被告人晋宏伟表示闲说说,没有其他用意),难道被告人晋宏伟重复话题是煽动群众吗?这显然不是煽动群众。月)能够证明被告人晋宏伟是在村民把大门堵起来之后说的,并非之前说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煽动群众的情形之一;()被告人晋宏伟说这句话后,时至今日,村民并没有换着班的堵三天三夜,说明被告人晋宏伟的话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更没有产生煽动群众的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事实,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中,应当区别对待村民过急维权行为与无理取闹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不要把有理一方或者存在过急维权的一方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拒不履行自己承诺或者是无理的一方曲解为被害人。天后重复继续堵大门的语言不利于安定团结,存在着一定错误,但不属于煽动群众的行为;被告人晋宏伟说要堵三天三夜、换着班的堵,最后没有实施,更没有产生相适应的危害后果,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此致辩护人:蔺文财年月日

2007-11-12 22:00:23
年月日接到呈贡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呈刑初字第号案件出庭通知书和呈贡县人民检察院呈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向呈贡县人民法院申请复制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晋宏伟,为被告人晋宏伟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晋宏伟的合法权益。月日下午,云南大山饮料有限公司勘测水源被松茂村民发现,松茂村民为了阻止大山公司打井取水,松茂村民年月日、日先后两次到勘测地加以制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月日中午,村民到村委会要求大山公司解决无水浇灌、水污染、污水造成庄稼损失,垃圾处理等问题承诺,时许,被告人晋见国对村民说,走!把大山公司的大门堵断,问题就解决得快了,此时村民自发堵了大山公司大门,通过村干部做工作,村民停止了围堵大门(停产分钟)。月,被告人晋宏伟在会上说,不解决赔偿问题就要堵大山公司大门去。根据起诉书载明,是月日村民就已经产生了维权、堵门过急行为,天后的日,被告人晋宏伟在会上重复一次(在法庭上被告人晋宏伟表示闲说说,没有其他用意),难道被告人晋宏伟重复话题是煽动群众吗?这显然不是煽动群众。月)能够证明被告人晋宏伟是在村民把大门堵起来之后说的,并非之前说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煽动群众的情形之一;()被告人晋宏伟说这句话后,时至今日,村民并没有换着班的堵三天三夜,说明被告人晋宏伟的话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更没有产生煽动群众的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事实,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中,应当区别对待村民过急维权行为与无理取闹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不要把有理一方或者存在过急维权的一方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拒不履行自己承诺或者是无理的一方曲解为被害人。天后重复继续堵大门的语言不利于安定团结,存在着一定错误,但不属于煽动群众的行为;被告人晋宏伟说要堵三天三夜、换着班的堵,最后没有实施,更没有产生相适应的危害后果,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此致辩护人:蔺文财年月日

2007-10-14 16:07:31
中国民告官6.63亿元崛起
陈浩维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56号终审判决,处分案外人财产,导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执行错误等问题,于2007年9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确认书,请求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案外人财产的行为违法,并承担6.63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具体内容详见www.wencai9.com网站案件管理栏目。


2007-08-23 23:35:13
索亿元国家赔偿失败 港商申诉要求举行听证会
2007-08-23 09:31:14 来源: 南方网(广州)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曾德军 马喜生)去年12月,以港商陈浩唯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分割其拥有的442亩土地,要求确认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向法院索要国家赔偿1.1亿元人民币,被审理该案的中山中院本身驳回申请后,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见本报昨日A08版)。昨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被诉人中山中院没人到庭,法庭向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单方面调查证据。康大中信联合公司主张新旧康大公司为同一主体,而法官说出中山中院提供的证据与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进行核对,昨日大部分庭审时间就胶着于此。康大中信联合公司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因为被诉人没有出庭,结果导致产生申诉人与法官辩论的局面。”昨日下午,申诉人制作《国家赔偿确认听证申请》文件,打算向省高院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此案为民告官,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认为中山中院的强制执法行为是违法的,中山中院应该到庭说出其行为的依据,其不出庭,怎么查明事实?”
  焦点一  同一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今年4月11日,中山中院在(2007)中中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认为,虽然陈浩唯的新康大公司名称与涉案土地的土地证上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即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同,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不享有涉案442亩土地的使用权,对法院查封处置涉案土地的行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在主体方面不适格,所以驳回其确认申请。
  昨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对其身份的来龙去脉作了说明,以证明中山中院所称的新旧康大公司实为同一民事主体。申诉人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的民事主体身份和民事权利,只有一个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能够继续拥有涉案442亩地的使用权。
  焦点二 终结执行又恢复执行?
  中山中院在(2007)中中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称,其依照省高院156号判决,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上海康大公司所有,所以把涉案土地查封处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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